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要點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行政院主計處主計員額設置標準、主計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制定之。

  司法院所屬各級機關會計機構定名為會計室,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核編概算、預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及保留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設計會計制度事項。
  四、關於審核原始憑證事項。
  五、關於核簽收支憑證事項。
  六、關於製具記帳憑證事項。
  七、關於登記帳冊事項。
  八、關於編送會計報告事項。
  九、關於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彙編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會計事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會同監驗、監標事項。
  十二、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滅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主辦人員之職稱官職等,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會計
  機構修正員額編制表定之。
  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
  二、高等法院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三、高等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四、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五、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六、最高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八、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主辦人員分為會計主任及會計員,佐理人員分為科長、股長及書記官。
  前項編制官、職等「薦任等八職等以上」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
  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免,其餘「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之主辦
  及「薦任九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依「行政院主計處
  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
  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主辦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
  之指揮,主辦各該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各機關會計佐理人員之名額、官等、職等,由司法院會計長按其事務之
  需要,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分理所在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會計室遇事務需要時,得報請所在機關長官調員襄助。

  主辦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項會議。並應由業務單位連繫
  協調,增進管理效能。

  各機關會計業務簡單者,得由該管上級會計單位派員兼辦或委託各該機
  關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兼辦人員除對該管上級會計主辦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
  指揮。

  會計室對於所在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等事項,應簽報所在機關長
  官後,送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遞請司法院會計處核轉行政院主
  計處核定。

  會計室對於有關文件之收發、登記、擬辦、陳判、發繕、歸檔、調卷等
  事項,悉依所在機關規定辦理。

  會計室職員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會計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並應遵守所在機關服務規則辦事。

  會計室職員請假;應依照所在機關請假規則辦理,主辦人員請假或因公
  出差,並依會計法一一一條規定辦理。

  本要點自奉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