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
  ,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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