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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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司法官候補規則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之輪辦事務辦法及施行日期,分別由
  司法院、法務部另定之。
  對於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應考查其服務成績;成績及格者,予以試
  署,並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官查缺派用。成績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其候補期間
  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予考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並調
  任其他職務或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
  辦理。
  前項之服務成績,應從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言行各項目,分別考
  查,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依第一項再予考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查之法官、檢察官陳
  述意見。
  候補法官及候補檢察官之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