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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 自行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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