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
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
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
階管理階層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