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 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商業法院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明定商業法院就商業事件進行管考之注意及改進義務,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