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商業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
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商業法院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立法理由〕
明定商業法院就商業事件進行管考之注意及改進義務,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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