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
  二、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以具有親
      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三、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四、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指同居人、受雇人以外,不
      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屋主或出租人,並願意收
      受送達文書者。
  前項第一款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
  形所得辨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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