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
    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
    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
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
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及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
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
撫卹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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