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
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
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
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
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及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
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
撫卹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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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空軍勛獎條例
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
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
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
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
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
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
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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