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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試卷及著作發明資料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類考試試卷及著作發明資料之銷燬,均應報請考試院備查。各機關銷 燬者,亦應報由本部轉呈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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