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試卷及著作發明資料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各種考試試卷及著作發明資料之保管,依本辦法行之。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各種考試之試卷及送審之著作或發明資料
  ,除留供研究者外,及格人員之試卷於榜示後保管二年;著作或發明資
  料於保管三年後,檢一份送考試院圖書館保管;不及格人員試卷及著作
  或發明資料保管一年;檢定考試科別及格試卷保管六年,逾期即行銷燬
  。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類考試試卷,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管年
  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類考試試卷及著作發明資料之銷燬,均應報請考試院備查。各機關銷
  燬者,亦應報由本部轉呈考試院備查。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本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試卷及著作或發明資料保管期間,遇有特殊情形時,得呈准考試院提前
  銷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