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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 ;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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