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則)自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三十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符用人實際需求,使本考試應試科目與時俱進,以契合外交人員核心專 業職能及涉外業務需要,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外交部建議修正本 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與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規定,爰據以修正本規則第 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考量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二及附 表三之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附表部分: (一)參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減列應試科目之趨勢,減列本考試四等 考試各類組之「英文」應試科目,並為因應外交實務工作聽、 說、讀、寫之全方位英文能力,爰相應調整應考資格之英語檢 定測驗成績,自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提高至B1。(修正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 (二)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減列應試科目之趨勢,調整本 考試三等考試各語組及國際法組應試科目數,分別減列「國際 傳播」、「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科目;並將三等 考試各語組應試科目「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修 正為「國際公法」,國際法組應試科目「國際公法」修正為「 國際公法(含條約法)」,以符實需;配合應試科目修正,調 整各科目占分比重。(修正第三條附表二)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 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所定施行日期已屆至,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