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檢管人員之原常備﹑預備軍官,於解嚴後隨任務移轉依法退伍,現 在警察機關從事安檢工作一年以上,經內政部警政署出具證明,並具有 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 三﹑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依法退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