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特種考試安檢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原任檢管人員之原常備﹑預備軍官,於解嚴後隨任務移轉依法退伍,現
  在警察機關從事安檢工作一年以上,經內政部警政署出具證明,並具有
  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
  三﹑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依法退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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