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方式,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第八職等及第四職
  等升等考試,僅舉行筆試。其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及第八職等升等考試,其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成績,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不予及格。
  二、第四職等升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三、舉行筆試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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