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方式,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第八職等及第四職
等升等考試,僅舉行筆試。其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及第八職等升等考試,其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成績,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不予及格。
二、第四職等升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三、舉行筆試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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