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升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遴用辦法及本規則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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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為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及第四職等升等考試三種。其應考資
格,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遴用辦法第七條所列
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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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各職系之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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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方式,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第八職等及第四職
等升等考試,僅舉行筆試。其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及第八職等升等考試,其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成績,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不予及格。
二、第四職等升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三、舉行筆試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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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並
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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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試
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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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分別職系,依考試成績,在省(市)營事業機構升補缺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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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定事項,通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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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85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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