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
      式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一)、(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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