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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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
  經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
  法定任用資格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參加本考試。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
  資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
      式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一)、(二)之規定。

  本考試筆試科目,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二科;薦
  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一科。
  筆試科目表如附件(三)、(四)、(五)、(六)。

  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
  績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
  二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
  滿一年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
  試,均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或甲)等以八十五分
  列計,相當二(或乙)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或丙)等以六十九
  分列計。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
  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
  用資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
  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
  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試務辦理經
  過及關係文件,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