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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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