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道路之區分標準如下:
一、通道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路;其長度過長
者得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之處。但路之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屬跨區之重要道路或具有該區指標意義者,得稱為大道。
二、通道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街;
其長度過長者得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之處。
三、通道與前二款道路相交而未符其要件者為巷。
四、巷內復有小通道者為弄。
通道曲折角度在九十度以下者,曲折部分應另為命名。有二條以上通道之
曲折角度超過九十度以上者,以曲折角度較大者為同一道路,曲折角度較
小者應另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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