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相聲、溜冰及其他特
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而言;所稱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
、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而言;所稱其他提供娛樂
設施供人娛樂,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錄影帶節目放映(
M.T.V)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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