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須已成年,且設籍臺北市滿六個月。
前項受讓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結婚,於修
正施行以後仍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受讓攤(鋪)位使用權除經臺北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
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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