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42881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市場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須已成年,且設籍臺北市滿六個月。
前項受讓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結婚,於修
正施行以後仍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受讓攤(鋪)位使用權除經臺北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
位為原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