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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 ,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 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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