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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指經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學生,且於部分
  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
  通班者。

  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
  ,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
  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學校應以校園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殊教育
  教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統整服務及追蹤。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程及
      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
      照取得。
  三、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學習需求
      發展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就讀普通班學生之
      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就讀職業類科之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
      學校核定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配合學生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生涯、職業、轉銜及其他各
      項輔導工作。
  三、整合校園資源,輔導情緒行為有困難或需求之學生。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輔導、親職教育
      、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五、定期辦理全校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之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建立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六、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巡迴輔導教師及相關資源,提供整
      合性輔導服務。
  七、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