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組織員額編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學生活動、生活輔導、衛生
實習輔導)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九班以下,設二組。
二、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三、十六班至二十三班,設五組。
四、二十四班以上,設六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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