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學生活動、生活輔導、衛生 實習輔導)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九班以下,設二組。 二、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三、十六班至二十三班,設五組。 四、二十四班以上,設六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