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
、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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