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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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本市道路、橋梁與相關設施等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機電工程科:本市道路、橋涵、市有建築工程新建之水電、空調、監
控系統、電梯及其他附屬機電設施之設計等事項。
三、建築工程設計科:新建及市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事項。
四、工務科:各項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施工管理、訴訟案件處理及營
建剩餘資源管理等事項。
五、維護工程科:本市道路、橋梁之修復保養設計、維護工程管理、維護
資訊管理及爭議事件處理等事項。
六、品管及職安科:各項工程之施工品質查證管理、材料設備抽驗、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及管線單位施工品質之抽查等事項。
七、養護工程隊:本市道路之土地管理、財產管理、巡查、維護、國賠、
人民申請使用道路之審核、民間捐建認養道路之審核、民防、防災及
救災等事項。
八、工程配合科:本市道路、橋涵用地之協議、徵收、取得、帳籍管理、
管線遷移之協調、障礙物之調查、測量、繪圖、估價、補償、拆遷、
指導修復與工程受益費及道路使用費之收取等事項。
九、共同管道科: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公告、單行法規之訂定、管道設計
、預算、基金之編制管制、協調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共同管道管
理維護及收取埋設管線使用費等事項。
十、資訊室: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推廣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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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
、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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