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地下室既有衛生排水設備修改接入污水下水道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費用補助基準,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
  料,計算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得併計騎樓)面積,分級補助
  。每一建築物補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且補助以一次
  為限。
  前項分級補助基準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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