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維護之責: 一、維持人行設施及其周圍之人行道整潔。 二、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垃圾筒、照明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維護或更新。 四、發現有流動攤販或遊民等違規情事時,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社會 局或新工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