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維護之責:
一、維持人行設施及其周圍之人行道整潔。
二、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垃圾筒、照明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維護或更新。
四、發現有流動攤販或遊民等違規情事時,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社會
    局或新工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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