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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行道樹應由公園處編號、建檔及管理,並派員巡查;行道樹如受有損壞或 枯死之情事者,由公園處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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