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有第十三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違反公園設立之特定目的者。
二、舉辦私人祭典活動、宴客或其他足以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者。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於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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