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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禁停大貨車及大客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本辦法所稱大客 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 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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