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
安全與暢通,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
本辦法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本府管理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
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本辦法所稱大客
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
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
大貨車及大客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但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之大
型車停放車輛線處所者,不在此限。
|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