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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平價供應日用品之銷售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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