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平價供應弱勢民眾生活用品,以改善其生活
,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特設置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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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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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應視需要,設置日用品平價供應中心。
前項日用品平價供應對象,為設籍本市,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以工代賑之臨時工。
三、平價住宅借住戶。
四、本市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安養之院民。
五、已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工人。
六、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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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平價供應日用品之銷售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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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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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各供應中心人事費用之支出。
二、平價供應日用品銷售成本之支出。
三、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四、其他事業費用及必要設備費用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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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市庫代理銀行撥入本基
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六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依年度計畫
及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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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決算法、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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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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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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