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或修建、租用、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
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
五、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廣、創新
性等事項。
六、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前項第三款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費用之編列,以本基金歷年度累
積賸餘款為限,其運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六款費用之編列,以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百分之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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