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
之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設立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或修建、租用、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
    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
五、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廣、創新
    性等事項。
六、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前項第三款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費用之編列,以本基金歷年度累
積賸餘款為限,其運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六款費用之編列,以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百分之三為限
。

前條第一項各款分配之原則及預算編列,社會局於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廣
徵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意見,並提報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由社會局召集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各局處代表、民間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各六人,組成專案小組預審。
與市政府有社會福利服務契約關係之團體代表、顧問或其選任職員及工作
人員,不得出任為前項之委員。委員關於案件討論、決議之迴避,準用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社會局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任,並
得約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由社會局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局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
    用。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社會
局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
繳回者,社會局應予追繳。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