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家防中
心或受委託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監督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院核發准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之保護令、裁判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前項應具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監督
機關(構)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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