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家防中 心或受委託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監督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院核發准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之保護令、裁判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前項應具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監督 機關(構)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