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危機家庭,指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經社工員訪視評估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
    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困難。
二、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扶養,致生活困難。
三、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致生活困難。
五、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出走,期間需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子女,致
    生活困難。
六、因撫育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或少年,致生活困難。
七、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