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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護理督導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分析師、技士、科 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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