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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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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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保健、防疫及衛生所業務指導與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營業衛生及職業衛生等事項。
三、第三科:醫政、醫院管理、藥械供應、救護及精神疾病防治等事項
。
四、第四科:藥政、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及助產士管理等事項。
六、第六科:衛生教育及衛生人員訓練等事項。
七、第七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調查、諮詢、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研考、文書管理、庶務及出納等事項。
九、檢驗室:公共衛生及食品衛生檢驗等事項。
十、技術室:各種衛生計畫、研究、技術改進及生命統計等事項。
十一、資訊室:業務電腦化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所屬
各單位實施資訊作業之督導、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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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護理督導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分析師、技士、科
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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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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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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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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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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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中興、仁愛、和平醫院、婦幼綜合醫院、陽明醫院、忠孝醫
院、慢性病防治院、療養院、中醫醫院、性病防治所、各區衛生所,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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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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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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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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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比照簡任│
│局 長│ │ 一│第十三職│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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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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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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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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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九│內三人得│
│ │ │ │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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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四│內三人由│
│ │ │(三)│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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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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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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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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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辦│
│專 員│薦 任│ 四│理法制業│
│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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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 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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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理 督 導 員│薦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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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教育指導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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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稽 查 員│委任或薦任│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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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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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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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或薦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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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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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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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 設 計 師│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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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九│內五人得│
│ │ │ │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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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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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俟現職雇│
│書 記│委 任│ 八│員出缺後│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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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統│統 計主 任│薦 任│ 一│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計├─────┼─────┼───┼────┤
│ │ │ │ │俟現職雇│
│ │書 記│委 任│ 一│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事│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六│ │
│ ├─────┼─────┼───┼────┤
│室│助 理 員│委 任│ 一│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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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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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七三│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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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技佐中之一人係與助理設計師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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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秘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它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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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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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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