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保健、防疫及衛生所業務指導與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營業衛生及職業衛生等事項。
  三、第三科:醫政、醫院管理、藥械供應、救護及精神疾病防治等事項
      。
  四、第四科:藥政、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及助產士管理等事項。
  六、第六科:衛生教育及衛生人員訓練等事項。
  七、第七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調查、諮詢、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研考、文書管理、庶務及出納等事項。
  九、檢驗室:公共衛生及食品衛生檢驗等事項。
  十、技術室:各種衛生計畫、研究、技術改進及生命統計等事項。
  十一、資訊室:業務電腦化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所屬
      各單位實施資訊作業之督導、輔導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護理督導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分析師、技士、科
  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之下設中興、仁愛、和平醫院、婦幼綜合醫院、陽明醫院、忠孝醫
  院、慢性病防治院、療養院、中醫醫院、性病防治所、各區衛生所,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比照簡任│
  │局          長│          │    一│第十三職│
  │              │          │      │等      │
  ├───────┼─────┼───┼────┤
  │副    局    長│簡      任│    二│        │
  ├───────┼─────┼───┼────┤
  │主  任  秘  書│簡      任│      │        │
  ├───────┼─────┼───┼────┤
  │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
  │技          正│薦      任│    九│內三人得│
  │              │          │      │列簡任  │
  ├───────┼─────┼───┼────┤
  │科          長│薦      任│    四│內三人由│
  │              │          │(三)│技正兼任│
  ├───────┼─────┼───┼────┤
  │主          任│薦      任│    四│        │
  ├───────┼─────┼───┼────┤
  │秘          書│薦      任│    二│        │
  ├───────┼─────┼───┼────┤
  │視          察│薦      任│    二│        │
  ├───────┼─────┼───┼────┤
  │              │          │      │內一人辦│
  │專          員│薦      任│    四│理法制業│
  │              │          │      │務      │
  ├───────┼─────┼───┼────┤
  │股          長│薦      任│  一九│        │
  ├───────┼─────┼───┼────┤
  │護 理 督 導 員│薦      任│    七│        │
  ├───────┼─────┼───┼────┤
  │衛生教育指導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衛 生 稽 查 員│委任或薦任│  一六│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三三│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九│        │
  ├───────┼─────┼───┼────┤
  │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助 理 設 計 師│委      任│    一│        │
  ├───────┼─────┼───┼────┤
  │技          佐│委      任│    九│內五人得│
  │              │          │      │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              │          │      │俟現職雇│
  │書          記│委      任│    八│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會│會 計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統│統 計主 任│薦      任│    一│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計├─────┼─────┼───┼────┤
  │  │          │          │      │俟現職雇│
  │  │書      記│委      任│    一│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事│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六│        │
  │  ├─────┼─────┼───┼────┤
  │室│助  理  員│委      任│    一│得列薦任│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合          計│          │一七三│        │
  │              │          │(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技佐中之一人係與助理設計師一人,合併計給。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秘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它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