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中心主任、室主任、秘書、研究員、技正、副研究員、專員、組
  主任、股長、社會工作師、醫用物理師、技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
  師、社會工作員、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院置部主任、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
  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聽力師、
  語言治療師及護士。
  第一項中心主任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室主任及股長得由相當
  職務人員兼任,組主任得由相當職務人員或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二項部主任、科主任、護理督導長及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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