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療養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技正、科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主治醫師
  、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藥師、臨
  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
  師、衛生教育指導員、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
  護士、技士、病歷管理員、社會服務員、股長、技佐、科員、辦事員、
  護理佐理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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