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與營養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二、預防科: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發現、追蹤、調查、研究及巡迴檢查
      等事項。
  三、復健治療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四、企劃科:結核病與慢性病防治計畫、衛生教育、衛生訓練之策劃、
      執行、研究、圖書管理等事項。
  五、藥劑科: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
      應及調劑、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六、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之追蹤管理、居家護理、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放射線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放射線檢查、輻射
      安全防護及研究等事項。
  八、檢驗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
      項。
  九、秘書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
      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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