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結核病及中老年慢性
  病防治、研究訓練等有關事項。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襄理院務。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與營養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二、預防科: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發現、追蹤、調查、研究及巡迴檢查
      等事項。
  三、復健治療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四、企劃科:結核病與慢性病防治計畫、衛生教育、衛生訓練之策劃、
      執行、研究、圖書管理等事項。
  五、藥劑科: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
      應及調劑、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六、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之追蹤管理、居家護理、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放射線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放射線檢查、輻射
      安全防護及研究等事項。
  八、檢驗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
      項。
  九、秘書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
      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衛生教育指導
  員、病歷管理員、社會服務員、技士、技佐、科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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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立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一│              │
├─────┼─────┼───┼───────┤
│副  院  長│薦      任│    一│              │
├─────┼─────┼───┼───────┤
│顧問醫師  │薦      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科  主  任│薦      任│    八│              │
├─────┼─────┼───┼───────┤
│室  主  任│薦      任│    一│              │
├─────┼─────┼───┼───────┤
│主治醫師  │薦      任│    六│              │
├─────┼─────┼───┼───────┤
│          │          │      │內三分之一得為│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六│實習醫師,列聘│
│          │          │      │用。          │
├─────┼─────┼───┼───────┤
│物理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職能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三│              │
├─────┼─────┼───┼───────┤
│衛生教育指│委任或薦任│    二│              │
│導員      │          │      │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二│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五│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醫事檢驗師│委任或薦任│    六│              │
├─────┼─────┼───┼───────┤
│醫用放射線│委任或薦任│    五│              │
│技術師    │          │      │              │
├─────┼─────┼───┼───────┤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公共衛生護│委      任│  一二│內六人得列薦任│
│士        │          │      │。            │
├─────┼─────┼───┼───────┤
│護      士│委      任│  二四│內一二人得列薦│
│          │          │      │任。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一│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技      佐│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書      記│委      任│    四│現有雇員出缺改│
│          │          │      │以書記進用。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室│      │          │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事├───┼─────┼───┼───────┤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
│政│      │          │      │              │
│風│主  任│薦      任│    一│              │
│室│      │          │      │              │
├─┴───┼─────┼───┼───────┤
│合      計│          │一三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院得依有關規定,聘請專家顧問或特約醫師。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