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結核病及中老年慢性
病防治、研究訓練等有關事項。
|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襄理院務。
|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與營養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二、預防科: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發現、追蹤、調查、研究及巡迴檢查
等事項。
三、復健治療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四、企劃科:結核病與慢性病防治計畫、衛生教育、衛生訓練之策劃、
執行、研究、圖書管理等事項。
五、藥劑科: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
應及調劑、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六、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之追蹤管理、居家護理、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放射線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放射線檢查、輻射
安全防護及研究等事項。
八、檢驗科: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
項。
九、秘書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
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衛生教育指導
員、病歷管理員、社會服務員、技士、技佐、科員、辦事員、書記。
|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立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一│ │
├─────┼─────┼───┼───────┤
│副 院 長│薦 任│ 一│ │
├─────┼─────┼───┼───────┤
│顧問醫師 │薦 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科 主 任│薦 任│ 八│ │
├─────┼─────┼───┼───────┤
│室 主 任│薦 任│ 一│ │
├─────┼─────┼───┼───────┤
│主治醫師 │薦 任│ 六│ │
├─────┼─────┼───┼───────┤
│ │ │ │內三分之一得為│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六│實習醫師,列聘│
│ │ │ │用。 │
├─────┼─────┼───┼───────┤
│物理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職能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三│ │
├─────┼─────┼───┼───────┤
│衛生教育指│委任或薦任│ 二│ │
│導員 │ │ │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二│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五│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醫事檢驗師│委任或薦任│ 六│ │
├─────┼─────┼───┼───────┤
│醫用放射線│委任或薦任│ 五│ │
│技術師 │ │ │ │
├─────┼─────┼───┼───────┤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公共衛生護│委 任│ 一二│內六人得列薦任│
│士 │ │ │。 │
├─────┼─────┼───┼───────┤
│護 士│委 任│ 二四│內一二人得列薦│
│ │ │ │任。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一│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技 佐│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書 記│委 任│ 四│現有雇員出缺改│
│ │ │ │以書記進用。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室│ │ │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事├───┼─────┼───┼───────┤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
│政│ │ │ │ │
│風│主 任│薦 任│ 一│ │
│室│ │ │ │ │
├─┴───┼─────┼───┼───────┤
│合 計│ │一三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本院得依有關規定,聘請專家顧問或特約醫師。
|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