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獎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含軍醫單位)收治本市開放性肺結核病患,連續
  住院治療滿四週以上,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完成開發性肺結核病患管理及治療,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
  臺幣二千元。但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中其他相同性質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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