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含軍醫單位)收治本市開放性肺結核病患,連續 住院治療滿四週以上,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完成開發性肺結核病患管理及治療,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 臺幣二千元。但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中其他相同性質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