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
具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檢舉
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
二、涉嫌違反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案件得以言詞或電話為之。其屬檢舉人到場檢舉者,並由受理檢舉
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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