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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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
  觀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訂定本辦
  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依本辦法檢舉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防制法)規定之菸品標示
  、廣告、場所區隔及標示等,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
  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
  具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檢舉
      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
  二、涉嫌違反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案件得以言詞或電話為之。其屬檢舉人到場檢舉者,並由受理檢舉
  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
  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
  發給之。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放棄。

  違反防制法規定之案件,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者,不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檢舉書、紀錄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
  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