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或居住、就學、就業處所於本市之民眾,
  符合前條第二項衛生局公告之資格者,得於公告之實施期間內,申請第
  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之健康促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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